问题 | 民事开庭完可以补充材料吗? |
释义 | 案件开庭后,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 如果 法院 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有较大关联性,法院会再次组织开庭举证、质证的。如果需要补充证据,只能提起上诉。法院明确了举证期限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庭审阶段提出证据的,说明理由后,理由成立的,法院可采纳证据并予以质证。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开庭之前,虽然也会自己总结案件焦点,但是开庭法官关注和总结的才是真正的案件焦点,那么开庭及后面的整个庭审,以及后期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律师关注的都是在这些案件焦点,那有的案件焦点,开庭之前没有准备到,庭后还是需要查找法律法规以及全面查找案例,写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法官参考。其次,好的律师,会思考法官的想法,根据法官的想法去写代理词,最高的境界就是律师写的代理词后来直接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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