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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怎么办
释义
    但是,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维护仲裁权威,以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对于确属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且属仲裁裁决作出后出现的,或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也应当秉依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该“新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否则,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势必会重新仲裁或提起诉讼程序,而重新仲裁或诉讼仍然涉及到对该证据的审查认定,这样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此外,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毕竟有别于诉讼程序,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能为补强证据而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不准许。
    一、民商事仲裁中不予执行裁决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商事仲裁中不予执行是因为符合了《民事诉讼法》中不予执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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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