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 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标准的通知》(民福函〔2013〕444号)文件精神,对由原上海市统一组织赴我县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我省农村的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为: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