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由谁管辖 |
释义 |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对于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向省级、市级或区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1、在广州地区(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与省管辖的企业所发生的争议由省受理); 3、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各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5、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聘用、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6、除省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7、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8、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和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9、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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