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任何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就属于债的主体。 一、债的发生原因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 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 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同; 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 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侵权行为; ②无因管理; ③不当得利; ④缔约过失; ⑤拾得遗失物; 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 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 (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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