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1、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3、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4、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5、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①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②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③企业章程; ④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⑤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⑧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①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②验资报告 ③房产证复印件 ④租赁协议 ⑤公司章程 ⑥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⑦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⑧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⑨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二、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要符合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出版物业务的经营场地; 3、有出版物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什么 1、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填写; 2、提交材料要按照A4纸尺寸打印,有特殊要求除外; 3、材料要按照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4、申请不通过的,会以书面说明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修改后,可重新提交申请; 5、重新提交申请需要企业按照不批准做出书面说明实际要求修改;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四、具体细节 1、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③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②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③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写明“××店经营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店铺)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 ⑤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⑧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⑨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 ⑩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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