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