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因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规定。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男女之间发生了同居纠纷,也没什么不好意思的,这种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既然此时纠纷已然发生,那么就应该想办法积极的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