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新政策的调整,乡镇指定医院,农民花销1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可达到85%,县级医院按照400元以上可报销,比例达到75%,市级医院需达到1000元以上才可报销,报销比例为65%。 1、门诊报销比例:如果是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2、住院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医疗报销比例: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并且只要是在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每年还可限额补偿1.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