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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财产不得做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以哪些财产抵押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的抵押财产有哪些
    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什么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
    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或抵押权?
    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和权限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律的规定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第三人存在恶意的,债务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提出异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王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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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