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合并分立后解散不需要清算,因为公司合并分立后还是需要继续营业的。所以只用变更登记就可以了。因为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解散必须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要清算的 公司只有在破产和解散的情况下需要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为: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三、企业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企业解散不是必须清算,因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用清算。公司因为以下原因解散的需要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