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路上障碍物肇事责任谁担 |
释义 | 案情: 2011年5月1日凌晨,34岁的乔*妮因有急事赶路,驾驶车辆沿长深高速(宁杭)由北向南行驶。4时40分左右,在宁杭方向2149.8KM处,乔*妮撞上行车道内废置轮胎,车辆失控驶离了路面,撞到路边护栏上,造成该车受损,乔*妮受重伤。 5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无法确认事发前,何时何人因何原因致废旧轮胎掉落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为此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及事故责任。 因已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再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乔*妮家人以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车辆安全高速通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多次向高速公路经营商**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索赔,遭拒后将**高速公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24.3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何时何人致废轮胎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因乔*妮疏于路面观察,驾驶经验不足,临近障碍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乔*妮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可能是其他肇事车辆意外脱落,高速公路公司巡查工作没有瑕疵,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违法和侵权行为,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妮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同时为该高速路段的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服务义务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乔*妮遇特殊状况处理不当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故对**高速公路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此,法院确定**高速公路公司未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即使在该事件中确无过错,也应向乔*妮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乔*妮23万余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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