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逾期缴纳契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