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依据: 一、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及批准逮捕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二、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