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辩护律师取证的规定 |
释义 | 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 一、如何申请律师调查令? 1、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调查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向法院报告并保密; (2)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或惩戒。 2、法院审查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律师相关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3、律师持令调查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一致。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注意: 要对调查令的应载明的内容进行详细核对。如果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表述不准确、格式不对、有错别字、日期不对、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对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人拒绝配合的理由,导致调查失败。 持令调查律师应与申请调查令的律师保持一致。中途不能变更、不能由其他律师替代。 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取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时,会根据案件繁简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因此,律师应注意调查的时限,避免因律师调查令失效影响调查。 4、收集的证据及回执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院 持令律师调查取证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对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存在转移或灭失风险,持令律师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二、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三、非法证据排查需要多久 非法证据排查需要多久,应当是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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