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2、取得方式不同: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设用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设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或拆迁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山、荒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3、法律限制不同: (1)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经过申请获得政府许可是允许的),否则政府有权收回 (2)权利人有义务服从政府无偿收回的决定,但是对于存在该宗地产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政府应给予相应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