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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 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损害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无需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 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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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