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长春市机动车牌证补发办理所需的材料包括补领、换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申请补办车辆号牌。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法律分析 一、长春市机动车牌证补发办理所需的材料包括: 1. 补领、换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拓展资料 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申请补办车辆号牌。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拓展延伸 长春市机动车牌证补发流程如下: 1. 在长春市行政服务网上大厅中,登录个人账号并选择“机动车牌证补发”服务。 2. 进入服务页面后,提交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补发原因等。 3. 确认提交信息无误后,缴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车型和牌证类型而定,一般为200元至500元不等。 4. 缴纳费用后,登录个人账号并选择“机动车牌证补发”服务,输入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补发原因等。 5. 确认提交信息无误后,系统将发送补发短信至手机号码,告知补发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6. 按照短信提示的时间、地点进行补发,完成补发后,拍照上传照片至系统,确认补发成功。 需要注意的是,补发机动车牌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和费用,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长春市机动车牌证补发办理所需的材料包括:补领、换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车辆号牌丢失的,可以凭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的车管所填写申请表,申请补办车辆号牌。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在本地的居住证。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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