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具有刑事和民事的复合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又是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再结合,其复合性和公益性更加凸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分类,从逻辑角度讲,其应当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但此处的刑事诉讼仅指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而非被确定有罪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罪并非与附带民事赔偿直接关联。某些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并不影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虽依赖于刑事诉讼,但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独立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调解原则等规定。 最后,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事法律。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的使用具有补充性。 一、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处理 经过多次审判的刑事案件,如果刑事判决始终围绕侵权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没有对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受损害人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其部分损失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未处理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其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再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撤回民事起诉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民事赔偿,而非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被侵权人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故法院不属于违法立案,王某的监督申请不能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二、被诈骗的钱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诈骗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这个必要,法院也可能不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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