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限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有关期限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有关期限的问题作了特别说明。 一、《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二、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