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一、代清偿债务需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1、代为清偿债务不一定需要债务人同意,但需要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才可以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或者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为债务人进行清偿。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与债务人协商后才会代为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