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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找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释义
    *与承保人之间所有的电话交流和其他的简明会议必须得到准确记录。关键之处必须在随后的传真或信件中得到确认。
    *在处理有关数量方面的问题时,例如在处理某人非标准的车辆险的报价时,最好使用清单,以保证所有相关信息披露给了保险人,在此例中,清单中应包括年龄,以往驾驶记录的细节等。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递交投保单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留副本,以便证明投保单已经及时地递交给保险人。
    *其他书面信息必须清楚、准确,重要的信息更是不得被销毁或遗失。
    *投保单上的用词应与保险人标准保单上的用词相一致。
    *当保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保险代理人应尽快安排保单。
    一、人寿保险拒赔的情形:
    1、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不属于保险责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出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但被保险人系无照驾驶,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付。
    2、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此,客户在投保时对保险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职业类别、财务告知事项等询问项目应详细阅读并逐项书面如实告知,如果这些项目被隐瞒或遗漏,都可能在理赔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3、索赔无依据或索赔证据不足
    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拒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金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原因的足够证据。
    (2)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保险金申请人拒绝对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进行鉴定。
    4、保险欺诈案件
    据有关资料表明,受利益驱动,少数客户企图欺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尤其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客户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制造假病历、假证明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予以拒赔。
    二、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规定是什么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规定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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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