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围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升发展速度。 1、业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用人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4)为用人单位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5)为用人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6)定期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7)指导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及收集证据技巧,使其避免因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8)协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9)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0)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2、服务方式: (1)由律师按顾问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可随时与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5)顾问律师可通过面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 (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二)劳动者方面 1、为劳动者量身定做劳动合同文本; 2、为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提供法律咨询; 3、帮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期满终止劳动合; 4、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5、代理劳动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代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7、为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服务。 (三)委托手续的办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授权委托书”式样,供委托代理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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