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b18352.5-2013是国几排放标准 |
释义 |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是国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规定如下: 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3、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4、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5、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6、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法律依据: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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