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强行赶走物业违法嘛? |
释义 | 这种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如果是业委会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样的煽动赶走物业或罢免物业是正确的,合法的。 2、如果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故意给物业制造麻烦,破坏捣乱物业的正确做法,这样的煽动是违法的,不可取的。 3、业委会有权利赶走物业,但是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 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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