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否需要交付 |
释义 | 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但《民法典》之合同编中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所以不需要交付成立。 一、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这一期间同样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民法典》第665条)。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666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二、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 (三)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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