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其一,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二,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其三,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四,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五,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