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开庭离婚的,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询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法官会按照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主要查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人民法院进行询问后,发现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后,会准予离婚,向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