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务院公布《 居住证暂行条例 》,条例称公民离开 常住户口 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 居住证 。 居住证有什么用呢 《条例》规定,证件持有人有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 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 证人 提供义务 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 计划生育 服务等6项服务。此外,持证人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 居民身份证 、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 驾驶证 等7项便利。 如何保障居住证这些权益的实现 此前有专家表示,“相关配套政策缺失,制约着全国性居住证制度体系的建立”,居住证制度体系涉及诸多要件,涉及公安、医卫、教育、人社、工商、税务等20多个部门,“出于多种因素,会遇到一定阻力,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监督。”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