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赠与对方车辆,离婚时对方需要返还吗 |
释义 | 1、婚前的属于是赠与,赠与行为以交付为赠与完成,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就不能追索了,除非是有附带条件的赠与,类似于赠与抚养协议。就算是她承认,是你赠与的,也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是你们共同的婚内财产,你能要回来的可能也不大,除非是她处于自愿放弃这部分财产。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关于婚前赠与对方车辆是否需要返还的案例 1、案情介绍 2010年年底,简先生和李小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李小姐称,其父母考虑到她婚后生活的出行问题,在2010年12月底出资为她购买了丰-田霸道PRADA汽车一辆。由于自己户口在外地,办理车辆登记必须提供车主户口本或暂住证,而简先生户口在本地且两人即将完婚,于是双方都同意以简先生的名义购置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李小姐的父亲与简先生于2010年12月到车行交付定金3万元,李小姐的母亲于同月6日将余款49万余元汇入李小姐账户,由李小姐将该款转入车行指定账号。2011年3月,李小姐与简先生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1月,由于感情不和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简先生在2013年3月26日开庭时确认丰-田霸道PRADA汽车的出资以及购置情况。由于这辆车婚前登记在简先生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简先生返还丰-田霸道PRADA汽车一辆,同时简先生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简先生辩称,涉案的丰-田霸道PRADA车是李小姐父母赠与他个人所有且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该车辆一直由他使用,该赠与行为完成发生法律效力。故李小姐的起诉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丰-田霸道PRADA车一直登记在简先生名下,而机动车物权登记具有所有权确认效力。李小姐主张该车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因自己不具备办牌购车的资格故将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但简先生对此“不认账”,而仅凭李小姐提交的汇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她所主张的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的原因,对此李小姐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由李小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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