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
释义 |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必须书面表达;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所选管辖法院的范围有限,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 3、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协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协议由房地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二、加工承揽合同预期违约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预期违约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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