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监狱减刑名单第五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对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向社会进行裁前公示。各地法院统一在立案后,通过法院网减刑、假释公示公告平台,公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相关信息,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及依据,从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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