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