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 1、制定主体不同。 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两者效力不同。 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 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3、两者内容不同。 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 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4、两者权限不同。 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 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 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 6、两者结构不同。 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