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如被其他证据所否定,可以继续申辩,但需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相反的事实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谁主张谁举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提出反驳的,有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的,可以提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对不利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证据被其他证据所否定并不意味着无法继续申辩,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