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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式,包括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或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费用。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以及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并且保管人须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不得转托他人。在建立寄存关系时应明确约定保管费的数额。
    法律分析
    一、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
    (一)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五)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数额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在建立寄存关系之初就应当对保管费的数额作出约定,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保管费用,包括保管人的报酬和必要费用。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寄存人应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保管费用给保管人。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物品、不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不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对待保管物品,除非另有约定。在建立寄存关系时,当事人应就保管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实践经验,我国法律未对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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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