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反恶意竞争行为是指企业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采取的不具威胁性、协作性和诚信性的行为。反恶意竞争行为是企业遵循市场规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表现,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限制交易、恶意串通投标等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妨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不得以垄断经营为目的,不得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协议。” 总之,反恶意竞争行为是企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