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无效的欠条 |
释义 | 以下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1、非欠款人真实意愿:欠款人被胁迫、欺骗、隐瞒事实等情况下签订的欠条;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欠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 4、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不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欠条; 5、过期欠条:欠款时间到期3年,且无法证明在此期间催讨过债务的欠条; 6、违反法律或公告利益的欠条。 书写欠条的注意事项: 1、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此外,书写好欠条后,一定要注意保管好欠条,不要丢失。书写时,借款事由也应多加留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欠条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内容即视为无效: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欠条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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