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用来偿还个人债务?法院裁定结果如何?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后支付婚前个人债务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后,配偶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已清偿个人债务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财产等。 法律分析 一、法院裁定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吗? 夫妻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追偿。因此如果一旦离婚,债务人的配偶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已清偿个人债务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以及双方产生的债务都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即使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债务人的配偶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已清偿个人债务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然而,若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将侵犯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债务人的配偶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已清偿个人债务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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