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劳动法规定的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计划生育法规定,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婴儿15天。 法律客观: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其中措施之一,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综上,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妇女职工的支持和爱护,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予以响应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