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立功认定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重大立功的认定程序 1、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3、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不得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三、重大立功的减刑标准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重大立功减刑刑期的限制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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