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撤销权之诉不适用 诉讼时效 ,应适用除斥期,具体规定如下: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 债权人 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即当事人撤销权也消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