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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业委会换届流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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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