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轻微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轻微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是一般是指初次违法,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少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法,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等。 对该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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