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一、正确理解量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投机倒把……行为人主动交代……,可以从轻……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对第五种情况,不能随意解释。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才属于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