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
释义 | 劳动者与一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在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另一家公司都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劳动者与后一家公司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原企业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不可以,《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既已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企业工作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劳动者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综上所述,不仅劳动者,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家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既已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企业工作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劳动者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不仅劳动者,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家公司,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劳动者原单位要求劳动者和另一家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 还应当指出,仲裁委员会亦有权依法确认劳动者与后一家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劳动者继续履行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并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根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原单位要求劳动者和另一家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此外,仲裁委员会还有权依法确认劳动者与后一家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劳动者继续履行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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