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烤火费发放及发放依据 |
释义 | 各地低温津贴标准不统一,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对高温劳动保护有明确标准,但对低温劳动保护缺乏规定。目前只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取暖补贴标准,对在职职工的低温补贴没有明确规定和统一标准。 法律分析 每个地区有所不同,各地标准不同,不过执行不强,有多有少 我国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所谓极寒地区津贴本质上属于艰苦岗位津贴,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没有制订统一政策。 据了解,目前高温劳动保护温度标准十分清晰,但低温劳动保护温度标准却一直没有出台。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而何为低温,却无人知晓。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但对于低温补贴的标准,国家、省市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只是针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并自2013年起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达到1700元。而在职职工的“烤火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统一标准 结语 各地标准不一,执行力参差。《最低工资规定》明确了低温津贴,但极寒地区津贴由企业自主确定。高温劳动保护标准明晰,而低温劳动保护标准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取暖补贴,职工的烤火费缺乏明确规定和统一标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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