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民事纠纷 |
释义 | 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具有约束力。《公司法》未将责任局限于成立前,因此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还可要求强制履行。公司不行使追偿权时,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权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以保护其利益。 法律分析 但在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通常是控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或公司尚未提起上述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上对此也有争论。我们认为可以,其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不实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了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多方就设立公司意思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设立后的运作,对全体股东始终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从本条款的字面看,法律未将对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应理解为在任何时候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公司已经设立,因此这种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则更灵活,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起诉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因此,不论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基于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更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因为公司成立后,往往碍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会出面行使追偿权,从而使公司的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结语 在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或尚未提起上述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不足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尽管《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可以。首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法律未将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因此股东在任何时候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违约责任的方式更灵活,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还可要求强制履行,即追缴投资款。最后,当公司未行使追偿权时,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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