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规定以及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的定义、主体和限制。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送达、审判组织、诉讼代理人和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分析 一、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也会发回重审。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发回重审算一审还是二审 发回重审算一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所以发回重审还是一审。但一审和发回重审是有区别的: (一)定义不同:一审是最初级的审判程序,而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有疏漏从而发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主体不同; (三)限制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制,避免当事人的无限上诉。 三、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程序: (一)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二)关于送达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三)关于审判组织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质证及庭审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结语 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的规定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者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对于这两类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算作一审,但与一审有所不同:定义不同、主体不同、限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有限制。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送达、合议庭组成、授权委托书重新提交等。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反悔需提供证据推翻自认,原审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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