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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病历资料范围中删除了
释义
    删除“医疗费用”,意味着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不再属于病历资料,不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进行管理。其次,增加了“及时”两字,对于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提供的,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在以往的案例中,发生医患纠纷之后,医疗机构常拖延时间、逃避责任,一方面同意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的要求,一方面又以病历调取程序复杂等为由采取拖延战术,可能损害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取得病历,进行鉴定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条款将有利于患者督促院方及时提供病历资料,以便充分获取权利救济。比如:从患方的角度,医疗机构未及时提供病历资料的,患方有理由怀疑病历的真实性;从法官判案的角度,医疗机构未及时提供病历,法官也可以依据本条认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推定或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 责任包括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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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8:11:06